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8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1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侵害屍體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另傳訊證人甲○○、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裁判案由:侵害屍體等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