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15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1年度偵字第100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自民國81年3 月間起,連續在高雄市○鎮區○○路○○號住宅內非法施打毒品海洛因多次,最近一次係於同年4 月22日下午10時許,在上址施打,嗣於81年4 月23日中午12時許,甲○○在高雄市○○區○○路○○○巷口處,以800 元之代價,向許順忠(業經另案判決)購買毒品海洛因2 小包後,行經新田路與自強路口為警查獲,因認被告甲○○連續涉犯違反62年6 月21日修正施行之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下稱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海洛因等情,有連續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施用毒品之罪嫌,經查該條項之罪最高法定刑為7 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10年,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1/4 ,合計為12年6 月,而被告自行為時(81年4 月22日)迄今, 已達15年4 月餘,顯已逾追訴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錢衍蓁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