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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緝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20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電信法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違反電信法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6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被告甲○○雖以父親生病嚴重等語聲請交保,惟本院審酌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認其父親身體狀況如何,非可逕採,且96年度訴緝字第209 號、96年度易緝字第195 號案件,均在本院審理、調查證據中,被告羈押原因尚不得以具保代之,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