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陳新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聲請人即被告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犯嫌,業經本院調查相關證據完畢,並於民國97年4 月25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5 月16日宣判,已無再執行羈押之必要。爰准聲請人即被告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陳思睿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