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乙○○
甲○○韓明惠即私立力行文理短期補習班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被 告 丙○○
黃明義即私立建志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丙○○因違反公平交易法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304號審理,並於96年7 月2 日辯論終結,此有上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又原告係於96年7 月4 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足憑。是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且原告本案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