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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附民字第 3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 丁○○○

乙○○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丁○○○主張:伊參加被告召集互助會,會期自81年11月2 日起至87年2 月16日止,每月2 日開標,共計86會,會款1 萬元,採內標制,迄至被告止會止,已支出1 會活會之會款421,000 元,另又參加被告所召集自82年9 月10日起至88年5 月10日止之互助會1 會,每月10日開標,共計60會,會款1 萬元,採內標制,迄至被告止會止,已支出活會會款317,100 元,共計738,100 元,爰依民法第256 條之規定,通知被告解除雙方合會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會款。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738,10

0 元。

二、原告乙○○主張:伊參加被告所召集自81年11月2 日起至87年2月16日止之互助會2 會,每月2日開標,共計86會,會款

1 萬元,採內標制,迄至被告止會止,已支出活會會款833,

000 元,另又參加被告所召集自83年6月5日起至87年10月5日止之互助會1 會,共計106 會,會款1 萬元,採內標制,迄至被告止會止,已支出活會會款507,000 元,共計1,340,

000 元,爰依民法第256 條之規定,通知被告解除雙方合會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會款。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乙○○1,340,000 元。

三、原告丙○○主張:伊參加被告所召集自85年3月15日起至88年2月15日止之互助會1 會,每月1、15日開標,共計71會,會款1 萬元,採內標制,迄至被告止會止,已支出活會會款174,800 元,爰依民法第256 條之規定,通知被告解除雙方合會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會款。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丙○○174,800元。

四、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就其於81年11月2 日、82年9 月10日、83年6 月5日、85年3 月15日所召集之互助會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認定無罪,而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黃苙荌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