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3029號
97年度交聲字第3030號97年度交聲字第3031號97年度交聲字第3032號97年度交聲字第3033號97年度交聲字第3034號97年度交聲字第3035號97年度交聲字第3036號97年度交聲字第3037號97年度交聲字第3038號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 議 人 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經原處分機關於97年11月24日逕行裁決如附表所示,並於同年月26日將裁決書送達異議人公司董事長甲○○,嗣由甲○○代表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
二、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甚明。又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4條規定,清算人執行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
三、經查:異議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1年4 月2 日解散,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而其清算人為馬在勤律師,目前尚未清算完結等情,則經本院依職權向民事紀錄科查詢無誤,有公務電話紀錄1 紙為憑,揆諸上揭規定,本件異議應以清算人為異議人之代表人,異議人以董事長甲○○為代表人提起本件異議,顯於法未合,經本院於98年2 月12日裁定命異議人補正,該裁定分別於98年2 月18日送達馬在勤律師,於98年2 月20日寄存送達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依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異議人既已解散,進行清算,舉發機關送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送達裁決書,均應向異議人之代表人即清算人為之,始為合法,惟舉發機關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台北縣政府交通局均未予查明,逕將舉發通知單對異議人公司地址送達,經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後,即逕為公示送達,原處分機關亦未依職權查明上情,逕將裁決書對異議人公司董事長甲○○送達,其舉發、裁決之適法性即有疑義,附此敘明。
五、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帥雄附表:
┌─┬─────┬──────┬─────┬────┬──────┬─────┐│ │違規時間、│違規事實 │違反法條 │裁罰情形│裁決日期、案│本案案號 ││ │地點 │ │ │ │號 │ │├─┼─────┼──────┼─────┼────┼──────┼─────┤│1 │95年3 月17│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罰鍰300 │97年11月24日│97年度交聲││ │日14時08分│車處所停車經│理處罰條例│元 │高市交裁字第│字第3029號││ │、台北市新│催繳不依規定│第56條第2 │ │裁32-1AC2152│ ││ │光路二段 │繳費 │項 │ │42號 │ │├─┼─────┼──────┼─────┼────┼──────┼─────┤│2 │95年3 月17│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1月24日│97年度交聲││ │日7 時9 分│ │ │ │高市交裁字第│字第3030號││ │、台北縣永│ │ │ │裁32-CRP5138│ ││ │和市○○路│ │ │ │57號 │ │├─┼─────┼──────┼─────┼────┼──────┼─────┤│3 │95年3 月20│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1月24日│97年度交聲││ │日13時25分│ │ │ │高市交裁字第│字第3031號││ │、台北縣永│ │ │ │裁32-CRP5139│ ││ │和市○○路│ │ │ │49號 │ │├─┼─────┼──────┼─────┼────┼──────┼─────┤│4 │95年3 月21│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1月24日│97年度交聲││ │日12時15分│ │ │ │高市交裁字第│字第3032號││ │、台北縣土│ │ │ │裁32-CJP5252│ ││ │城市○○路│ │ │ │81號 │ │├─┼─────┼──────┼─────┼────┼──────┼─────┤│5 │95年1 月17│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1月24日│97年度交聲││ │日11時40分│ │ │ │高市交裁字第│字第3033號││ │、台北縣土│ │ │ │裁32-CJP5193│ ││ │城市○○路│ │ │ │05號 │ │├─┼─────┼──────┼─────┼────┼──────┼─────┤│6 │95年1 月16│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1月24日│97年度交聲││ │日17時17分│ │ │ │高市交裁字第│字第3034號││ │、台北縣永│ │ │ │裁32-CRP5105│ ││ │和市○○路│ │ │ │38號 │ │├─┼─────┼──────┼─────┼────┼──────┼─────┤│7 │95年1 月16│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1月24日│97年度交聲││ │日9 時11分│ │ │ │高市交裁字第│字第3035號││ │、台北縣永│ │ │ │裁32-CRP5105│ ││ │和市○○路│ │ │ │37號 │ │├─┼─────┼──────┼─────┼────┼──────┼─────┤│8 │95年1 月13│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1月24日│97年度交聲││ │日7 時11分│ │ │ │高市交裁字第│字第3036號││ │、台北縣永│ │ │ │裁32-CRP5104│ ││ │和市○○路│ │ │ │69號 │ │├─┼─────┼──────┼─────┼────┼──────┼─────┤│9 │95年1 月13│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1月24日│97年度交聲││ │日14時43分│ │ │ │高市交裁字第│字第3037號││ │、台北市木│ │ │ │裁32-1AC1465│ ││ │柵停車場 │ │ │ │79號 │ │├─┼─────┼──────┼─────┼────┼──────┼─────┤│10│95年1 月13│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1月24日│97年度交聲││ │日13時17分│ │ │ │高市交裁字第│字第3038號││ │、台北縣永│ │ │ │裁32-CRP5104│ ││ │和市○○路│ │ │ │7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