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交訴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