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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交附字第 7 號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丙○○兼 上 一人 甲○○法定代理人原 告 丁○○○上三人共同 蔡建賢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字第7 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24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7日下午5 時37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唐照明書 記 官 許珈綺調解委員 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乙○○調 解 委員 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理賠金),其給付方法為:(1) 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前給付貳佰萬元。(2) 於九十七年五月五日前給付貳佰萬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於領得上開肆佰萬元後同意撤回對被告之假扣押聲請(案號:96年度裁全字第12687 號)。

四、被告同意原告領回擔保金。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許珈綺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