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187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梁淑美書 記 官 林豐富調解委員 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調解委員 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整(含強制保險金),扣除和解成立前已給付伍萬元,其給付方法:被告應於民國98年1 月5 日前給付頭款柒拾萬元,另餘額貳拾伍萬元給付方式,雙方同意採分期付款,被告願於每月20日為清償日,每期每月給付原告柒仟元整,給付期間自98年2 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被告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林豐富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