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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勞安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安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群益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群益營造有限公司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高增泓法 官 梁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裁判日期:200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