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32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 ○
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甲○○、乙○○○係夫妻,兩人以甲○○名義為會首,陸續自民國82年起至84年止,在高雄縣○○鄉○○街○○號住處召募如附表所示互助會共14會,該14會均採內標制,每會新臺幣(下同)1 萬元(互助會起迄時間、會員人數、已知會員均詳如附表)。詎甲○○、乙○○○無力給付會款,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會員間未有互相聯繫情形,多次冒用會員名義偽造標單而陸續標得如附表編號二至四之互助會各5 會、6 會、4 會,致各該互助會如附表所示活會會員於會期結束前已無權利投標,兩人並依得標金額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致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如數給付,足生損害於各互助會活會會員。嗣於85年8 月間某日,兩人無預警倒會並捲款潛逃,各互助會會員至此方悉受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2 款及同法第273 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其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參照),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惟查:
㈠、起訴書記載被告召集14組互助會,然附表卻有16會,詳情為何?又被告所召集之14(或16)組互助會,係起會之初即具有詐欺之不法犯意,或係互助會進行中才萌生詐欺犯意、又係進行至第幾會次始具有詐欺不法犯意,或本案僅起訴後㈡所示「冒標部分」,其餘各組互助會均未在起訴範圍?各組互助會除被告擔任會首外,其中那幾會係屬被告「人頭會員」?另各組互助會之會員,未提出告訴部分,與被告有無刑法第324 條第2 項之親屬、血親或姻親關係?上開所載事項,均足以影響被告是否涉犯詐欺罪及其範圍與詐得金額之認定,因卷內及起訴書尚未逐一載明上開事項,致起訴範圍(即詐欺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及結果等犯罪事實)無從特定。
㈡、冒標部分:起訴書所指被告涉犯偽造、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論罪法條欄似漏載刑法關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相關條文。),依起訴書所載,似指附表編號㈡㈢㈣等3 組互助會部分,然被告係分別於何時、於第幾會次、以多少標息、冒標何人(指出姓名或各該會單之編號)之互助會?冒標時之各組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人數為何、是否均有繳納該期活會會款?被告冒標時,是否均有向各被冒標之活會會員收取該期之活會會款?又被告除起會之初所收取之會頭錢外,各組互助會因冒標所詐取之活會會款分別為何(於特定冒標時間、會次及標息後所計算之金額)?均未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或附表載明,而上開事項均關係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罪事實,足以影響被告是否涉犯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其犯罪次數與欺得金額之認定,且卷內亦無此部分之具體事證,起訴書復未載明上開事項,致起訴範圍無從特定。
㈢、承上所述,本件起訴程式既有未備且有如上相關事項待予說明,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 項之規定,裁定命檢察官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起訴書記載被告召集14組互助會,然附表卻有16會,詳情為何?又被告所召集之14(或16)組互助會,係起會之初即具有詐欺之不法犯意,或係互助會進行中才萌生詐欺犯意、又係進行至第幾會次始具有詐欺不法犯意,或本案僅起訴後②所示「冒標部分」,其餘各組互助會均未在起訴範圍?各組互助會除被告擔任會首外,其中那幾會係屬被告「人頭會員」?另各組互助會之會員,未提出告訴部分,與被告有無刑法第32 4條第2 項之親屬、血親或姻親關係?②關於冒標部分:本件起訴被告涉嫌冒標起訴書附表編號㈡㈢㈣等3 組互助會,然被告究係分別於何時、於第幾會次、以多少標息、冒標何人(指出姓名或各該會單之編號)之互助會?冒標時之各組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人數為何、是否均有繳納該期活會會款?被告冒標時,是否均有向各被冒標之活會會員收取該期之活會會款?又被告除起會之初所收取之會頭錢外,各組互助會因冒標所詐取之活會會款分別為何(於特定冒標時間、會次及標息後所計算之金額)?並依同法第161 條第1 、2 項之規定,以表列方式逐一指出各次犯罪之證明方法,並補充論罪法條,有命補正裁定在卷可稽。
四、惟查,檢察官於97年5 月28日收受上開裁定後,迄未具狀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自無從確定被告被訴犯罪之行為時間、次數、詐欺財取之金額及偽造文書等犯行,審理範圍既無法確定,其起訴即屬違背程序規定,復未依限補正,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