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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易字第 49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49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35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為從中國進口鮮貨,於民國96年

7 月10日向傑果國際有限公司之前負責人陳明宏借用該公司之進口執照,並於同年8 月31日以該公司名義,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下稱防疫局高雄分局)申報檢疫自大陸輸入鮮甜椒1 批,惟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拆櫃查驗時,發現其竟於貨櫃內夾藏未申報檢疫且係公告禁止輸入之鮮梨計695 箱,重6900公斤,及未申報檢疫之鮮辣椒計250 箱,重1000公斤,經通報防疫局高雄分局處理後,因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係於97年1 月24日偵查終結本案,而以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提起公訴,於97年2 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起訴書及蓋有本院97年2 月18日收文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送卷宗函各1 份在卷可按;而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前之97年1 月7 日即已死亡乙情,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件起訴繫屬於本院前既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裁判日期:200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