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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簡字第 53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53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51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罪,處拘役伍拾玖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觀音宗竹」更正為「觀音棕竹」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 項之非法輸入罪。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雖於民國97年5 月7 日修正,然該次修正僅係增修該條第2 項有關行政沒入之規定,並非刑罰法律有何更易,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 項論處。至於扣案附著土壤之觀音棕竹25株與非洲鐵樹4 株,應另由行政機關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 項為沒入之處分,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綉美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違反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擅自輸入或轉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之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2510號被 告 甲○○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基於輸入附著土壤植物之犯意,於民國97年3月間,透過其不詳友人在印尼雅加達取得我國禁止輸入之觀音宗竹植株25株(含土壤)與非洲鐵樹植株4株(含地下部與土壤),將之夾藏在其申報自印尼雅加達進口之雞蛋花植株50株之貨櫃內(貨櫃號碼YMLU0000000、進口報單編號BE/97/U980/3002),嗣該貨櫃運抵高雄港,甲○○於同年月31日,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高雄港口檢疫站申報前開雞蛋花植株檢疫,檢疫人員於該貨櫃內發現前揭未經核准而輸入之附著土壤觀音宗竹與非洲鐵樹,並依規定沒入。

二、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本署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2 │進口報單、陽明海運股│被告自印尼雅加達輸入雞││ │份有限公司小提單各 1│蛋花植株50株(貨櫃號碼││ │份。 │YMLU0000000、進口報單 ││ │ │編號BE/97/U980/3002) ││ │ │之事實。 │├──┼──────────┼───────────┤│3 │輸入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被告於97年4月7日向行政││ │申請書1 份。 │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 │檢疫局高雄分局申請本件││ │ │觀音宗竹植株、非洲鐵樹││ │ │植株補辦檢疫之事實。 │├──┼──────────┼───────────┤│4 │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檢疫站派員臨場檢疫,於││ │ 植物防疫檢疫局證明│該貨櫃內發現本件核准而││ │ 書1 份。 │輸入檢疫且附著土壤之觀││ │⑵照片7 張。 │音宗竹與非洲鐵樹等植物││ │ │之事實。 │├──┼──────────┼───────────┤│5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本件觀音宗竹植株(含土││ │物產品檢疫規定資料1 │壤)與非洲鐵樹植株4 株││ │份。 │(含地下部與土壤)禁止││ │ │輸入之規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3款之規定,請依同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乙 ○ ○

裁判日期:200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