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9號原 告 甲○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吳佳樺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