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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聲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7年11月29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

2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6 月29日,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6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裁判日期: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