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0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 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育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