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 年5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