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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聲字第 13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3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5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裁判日期:20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