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3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5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3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培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