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2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書漏未記載),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聲請書漏未記載)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嗣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5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本院許可停止羈押在案;又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復經本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索引卡查詢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因聲請人前函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通知受刑人甲○○到案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命警拘提亦無著,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為執行及檢送之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紙可憑;聲請人又依具保人乙○○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7年6 月2 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收受刑事案款通知1 紙、送達回證1 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並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