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聲字第 23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3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偽造貨幣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等3 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3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裁判日期:2008-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