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8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BOVA色彩防曬乳液壹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化妝品法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以95年度偵字第29104 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如主文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且為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無訛在卷,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
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