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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聲字第 4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4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3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裁判日期:20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