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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聲字第 9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9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 人 甲○○

(現在慈惠醫院執行監護處分中)上列受處分人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97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監護處所,施以監護1 年6 月,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4 月8 日發交慈惠醫院執行。茲據該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經治療後病情穩定,且在監期間表現尚屬良好,似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監護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復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監護處所,施以監護1年6月確定,有卷附判決書1份可稽;又受處分人嗣經聲請人委請慈惠醫院執行監護處分,期間自97年4月8日起進入慈惠醫院執行監護處分至今,目前受處分人情緒穩定,無明顯精神症狀或異常行為,認知功能無明顯缺損,尚不需精神藥物或強制精神治療,建議予以結束監護處分,繼續執行其他刑責。..等語,有該院97年4 月24日監護個案結案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足見受處分人於監護治療後,情緒穩定,無明顯精神症狀或異常行為,認知功能無明顯缺損,精神症狀既已獲得改善,尚不需精神藥物或強制精神治療,自無再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裁判日期:2008-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