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518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518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364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書瑜書記官 周綉美通 譯 陳達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戒治,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4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停止戒治而於90年6 月12日出所,後於91年1 月16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214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以上3 罪經接續執行,於95年1 月27日假釋出監。又於95年間,因犯施用毒品(共2 件)、竊盜(共2 件)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272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95年度簡字第710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95年度簡字第592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以95年度簡字第748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開假釋亦經撤銷,與上開4 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79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接續於97年1 月5 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97年8 月26日上午9 時許,在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105 之3 號家中,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將海洛因摻水放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97年8 月26日下午1 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空屋內因另涉竊盜案件遭警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發現有海洛因代謝物嗎啡之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周綉美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