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77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79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4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附表編號11之盜版教學光碟計陸拾陸片,均沒收。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非訟事件法」、「民法總則」、「債法精要」、「物權」、「親屬繼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書籍及教學光碟片等,均係甲○○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甲○○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銷售或出租,竟意圖銷售,未經甲○○授權或同意,先於民國96年9 月1 日、96年9 月27日、96年11月7 日、96年12月1 日,以「陳鳳英」之名義,透過網際網路向「宇法知識工程網」購買上開著作後,旋以影印、燒錄設備,複印重製上開書籍(另為不受理判決)及燒錄重製於光碟上,並自96年11月28日起,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寄發電子郵件予不特定之人,表示欲販賣上開重製之盜印書籍及盜版光碟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訂購,並以「napola2008@gmail.com」電子郵件信箱作為聯絡方式,且提供郵局0000000-000000
0 號之帳戶作為匯款之用,再以郵局包裹寄送盜印書籍及盜版光碟予購買者。嗣經甲○○於:⑴96年11月28日收到上開電子郵件,即以「陳秀藝」名義分別以新台幣(下同)1500元、6000元之價格,向乙○○購得破產法等10本書籍及教學光碟14片。⑵另於96年11月15日經他人告知遭侵權後,自96年12月7 日起,以「孤城葉」之名義與乙○○在網路上以電子郵件聯繫,並於97年1 月25日14 時 許,以每套11500 元、共計23000 元之價格,向乙○○購得民法等54本書籍及教學光碟52片,而報警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訴。
㈢網站拍賣內容列印資料。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書籍、教學光碟。
三、附記事項:本件盜印書籍部分,業經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是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0之盜版書籍,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本件被告業已認罪,並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渠等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經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罪,且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王淑娟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
┌──┬─────────────┬──┐│編號│ 重製物品名稱 │數量│├──┼─────────────┼──┤│ 1 │破產法 │9 本│├──┼─────────────┼──┤│ 2 │民事訴訟法 │13本│├──┼─────────────┼──┤│ 3 │強制執行法 │3 本│├──┼─────────────┼──┤│ 4 │國際私法 │6 本│├──┼─────────────┼──┤│ 5 │非訟事件法 │7 本│├──┼─────────────┼──┤│ 6 │民法總則 │4 本│├──┼─────────────┼──┤│ 7 │債法精要 │8 本│├──┼─────────────┼──┤│ 8 │物權 │8 本│├──┼─────────────┼──┤│ 9 │親屬繼承 │4 本│├──┼─────────────┼──┤│ 10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2 本│├──┼─────────────┼──┤│ 11 │教學光碟 │66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