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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被移送人 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94年度感裁字第82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6 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 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 等,且最近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裁判日期:200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