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55號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被移送人 甲○○
現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之感訓處分(感訓處分案號:本院90年度感更字第1 號)執行案件(執行案號:本院95年度感裁執續字第1 號)執行中,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甲○○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6月19 日,以90年度感更字第1 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裁定確定在案;惟受感訓處分執行人前因另案入監服刑,致逾3 年仍未執行,再經本院以94年度感聲字第63號裁定准予繼續執行,嗣由本院95年度感裁執續字第86號案件,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自96年6月29日起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以上,而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於97年6 月份,已進入第一等,且於97年6 月、7 月、8 月之最近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小計均在30.7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有本院90年度感更字第1 號裁定、88年10月1 日內政部警政署複審流氓認定書、高雄縣流氓調查資料表、本院94年度感聲字第63號裁定、95年度感裁執續字第
1 號執行書、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縣警刑二字第0960080267號96年6 月29日移送函、法務部97年9 月18日法矯字第0970033873號函、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97年9 月份受感訓處分人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審查會會議紀錄節本、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臺灣武陵監獄受刑人成績記分總表、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成績記分總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受感訓處分人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上開聲請經核屬實,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