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樓之1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95年度感裁字第16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8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 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於97年5 月進入第1 等,且最近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