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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感聲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更一字第1號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被移送人 甲○○

號(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免除感訓處分之執行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感聲字第20號裁定駁回,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97年度感聲抗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同時經裁定應交付感訓處分,嗣其先執行刑案並已執行完畢,現被移送至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接續執行感訓處分,惟聲請人刑事案件執行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短刑期62日,該等縮短刑期之期間亦應列入折抵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故聲請本院准予折抵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96年以相同理由,向本院聲請折抵感訓處分執行期間,經本院以96年度感聲字第48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感訓處分執行卷宗查閱屬實,聲請人重行聲請折抵,本院無從再為實體上審理,應予駁回。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裁判案由:感聲發回更審
裁判日期: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