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緝字第8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現有固定住所,並無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患有慢性胰臟炎,需長期服用胰臟酵素及嗎啡來控制病情,然被告在押期間均未服藥控制,爰聲請責付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通緝到案,於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詐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自民國97年6 月24日起執行羈押。
三、被告雖稱患有慢性胰臟炎,有保外治療之必要等語;惟被告於羈押期間,身體如有不適,得由看守所之特約醫師為其診斷治療;縱有前往大醫院診治之必要,亦得由看守所人員予以戒護就醫。此外,被告復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現在有何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益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