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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0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4 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063 號),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9 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裁判日期:200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