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0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麻醉藥管理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裁判日期:2008-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