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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0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高雄市鼓山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