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1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所示參罪所處之刑經視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係假釋中之人犯,其中附表編號2 、

3 、4 所示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視為已經減刑,該視為減刑後所得之刑,應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裁判日期: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