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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2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麻醉藥品管理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規定,依該條例應減刑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案件,檢察官或應減刑人犯即可聲請法院裁定減刑,然該案件是否已經執行完畢,應以96年7 月16日(該條例施行時)是否已經執行完畢為判斷之基準。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以87年度上訴字第2170 號 、90年度訴字第28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1494號定應執行刑6 年4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係90年6 月6 日入監執行,並於94年8 月5 日縮刑假釋出監,並於96年7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核本件罪刑於96年7 月16日前業已執行完畢,要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所規定「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要件不合,準此,本案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裁判日期:200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