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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2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二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如附表一、二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附表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 、2 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08-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