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7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 月19日至同月20日涉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33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3
8 號),判處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定應執行刑後,併從原判決之標準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