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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4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高雄市○鎮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7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業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

3 所示業已減刑之罪,聲請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故其間縱有法律之修正,應無刑法第2 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可否諭知易科罰金、如何定執行刑等問題,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晏光附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2月11日 │同左 │95年底某日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同左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字第2548號 │ │第18418號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41號│同左 │96年度簡字第5134號││事實審├──┼─────────┼─────────┼─────────┤│ │判決│96年7月30日 │同左 │96年10月24日 ││ │日期│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確 定├──┼─────────┼─────────┼─────────┤│ │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96年7月30日 │同左 │96年11月12日 ││ │日期│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49條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96簡5134判決已減刑││ │ │ │為有期徒刑2月 │└──────┴─────────┴─────────┴─────────┘

裁判日期:20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