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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褫奪公權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裁判日期:20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