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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6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1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31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43 號)判處拘役2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上開刑事裁判書各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裁判日期:20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