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3 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950號(偵查案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74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