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所犯如附表所列等二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一、二、四、五部分,因無從與本裁定所列各罪定應執行刑,爰分別另案裁定之,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龍附表:
┌─┬────┬──┬──┬────┬─────┬────┬──┬──┐│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減刑││ │及罪名 │告刑│日期│及案號 │法院 │法院 │合於│後刑││ │ │ │ │ ├─────┼────┤96年│期含││號│ │ │ │ │案 號│案 號│減刑│褫奪││ │ │ │ │ ├─────┼────┤條例│公權││ │ │ │ │ │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罰金│├─┼────┼──┼──┼────┼─────┼────┼──┼──┤│1 │廢止前肅│有期│84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 │ │ │有期││ │清煙毒條│徒刑│12月│84年度偵├─────┤ 同左 │減刑│徒刑││ │例第10條│2 年│12日│字第2477│85年訴字第│ │ │1 年││ │第1 項持│1 月│起至│7 、85年│605 號 │ │ │15日││ │有毒品罪│ │85年│度偵字第├─────┼────┤ │ ││ │ │ │2 月│3384號 │85年5 月24│85年6 月│ │ ││ │ │ │1 日│ │日 │14日 │ │ │├─┼────┼──┼──┼────┼─────┼────┼──┼──┤│2 │修正前刑│有期│85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 │ │ │有期││ │法第267 │徒刑│4 月│85年度偵├─────┤ 同左 │減刑│徒刑││ │條常業賭│6 月│27日│字第1033│85年易字第│ │ │3 月││ │博罪 │ │起至│3 號 │4016號 │ │ │ ││ │ │ │85年│ ├─────┼────┤ │ ││ │ │ │4 月│ │85年7 月2 │85年8 月│ │ ││ │ │ │28日│ │日 │2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