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7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7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附表編號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既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判決執行,均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日期:20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