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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9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視為已減其宣告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6 月至82年8 月17日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現並假釋中,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視為已依本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而受刑人所犯附表3 罪,本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本條例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肅清煙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及執行,並於95年12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該2 罪既均符合減刑規定(本件受刑人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之罪並非本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刑期逾1 年6 月即不得減刑之罪),故本件業經視為已依本條例減其宣告刑,則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3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附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3 年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褫奪公權10年 │ │ │├──────┼─────────┼─────────┼─────────┤│ 所犯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2 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第2 項、第1 項第6 │第1 項 │13條之1 第2項第4款││ │款 │ │ │├──────┼─────────┼─────────┼─────────┤│ 犯罪日期 │民國83年3 月17日至│民國82年6 月至82年│民國82年7 月至83年││ │3 月23日 │8 月17日 │1 月23日 │├─┬────┼─────────┼─────────┼─────────┤│最│ 法 院 │本 院 │本 院 │本 院 ││後├────┼─────────┼─────────┼─────────┤│事│ 案 號 │83年度訴字第1733號│83年度訴字第1208號│83年度訴字第1208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8 月12日 │83年4 月19日 │83年4 月19日 │├─┼────┼─────────┼─────────┼─────────┤│ │ 法 院 │本 院 │本 院 │本 院 ││確├────┼─────────┼─────────┼─────────┤│定│ 案 號 │83年度訴字第1733號│83年度訴字第1208號│83年度訴字第1208號││判├────┼─────────┼─────────┼─────────┤│決│判決確定│83年9 月24日 │83年5 月26日 │83年5 月26日 ││ │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不予減刑 │第2 條第2 項(視為│第2 條第2 項(視為││九十六年罪犯│ │已依規定減刑) │已依規定減刑)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1 年8 月 │有期徒刑3 月 ││刑 │ │ │ │└──────┴─────────┴─────────┴─────────┘

裁判日期:200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