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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0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0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高雄市鼓山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以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如,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7 款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慧娟┌──────┬─────────┬─────────┐│編 號 │ 1 │ 2 │├──────┼─────────┼─────────┤│罪 名 │賭博 │賭博 │├──────┼─────────┼─────────┤│宣 告 刑 │罰金新台幣28000元 │罰金新台幣28000元 ││ │(已執畢) │ ││ │ │ │├──────┼─────────┼─────────┤│犯 罪 日 期 │94.11.23 │96.01.23 ││年 月 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4436號 │第3487號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1340│95年度簡字第2245號││ │ │號 │ ││事實審├──┼─────────┼─────────┤│ │判決│96.01.23 │96.05.08 ││ │日期│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1340│95年度簡字第2245號││ │ │號 │ ││判 決├──┼─────────┼─────────┤│ │確定│96.01.23 │96.07.11 ││ │日期│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 ││ │ │ │├──────┼─────────┼─────────┤│減刑後刑度 │罰金新台幣14000元 │罰金新台幣14000元 ││ │ │ │├──────┼─────────┼─────────┤│備 考│ │ ││ │ │ │└──────┴─────────┴─────────┘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