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台灣高雄少年法院於民國92年9月22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該法院92年度少訴字第24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台灣高雄少年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