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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得減刑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間犯懲治盜匪條例等三罪,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159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732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得減刑之二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裁判日期:2008-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