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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間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

11 條 、第12條,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裁判日期:2008-05-30